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本辖区所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安排实施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台账,逐库落实除险加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及时跟踪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做到加固一批、验收一批、销号一批,并将年度完成情况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设计、承建、招标代理等单位纳入水利行业信用监管范围,依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信用动态监管,在全国和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相关信用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实施情况纳入河湖长制考核评价范围,完善监督考核机制。水利部对各地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责任追究机制,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全面完成“十四五”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任务,推进和规范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为落实水库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提供技术支撑,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型水库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监测设施包括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设备,以及监测信息汇集、应用和共享的监测平台。
第三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负总责,组织编制监测设施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实施项目和内容,负责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设施建设,监督运行管理。
第四条 监测设施建设按照“统筹协调、因库制宜、实用有效、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结合水库坝型、规模、坝高、坝长、下游影响、通信条件等,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合理设置监测设施,并做好与已有监测设施及除险加固项目建设内容衔接,避免重复建设,建立完善监测平台,实现信息汇集、应用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