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统筹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额度,保障监测设施规范建设与有效运行。
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纳入水库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实施计划
第六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监测设施实施方案,明确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的目标任务、实施计划、资金安排、工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监测设施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符合工程实际、区别轻重缓急原则,确定年度项目实施名单、建设内容、设施配置、资金安排、完成时限、管护措施等。
第八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报送水利部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九条 雨水情测报要素主要包括降水量、库水位、视频图像等,大坝安全监测要素主要包括渗流量、渗流压力、表面变形等。监测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要求见附件,各地可结合实际工程特点合理配置。
第十条 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参照《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技术规范》(SL 61)、《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设计规范》(SL 725)、《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551)、《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601)等雨水情、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化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主要监测要素应满足规范标准要求。
有条件地区可结合实际探索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建设标准和监测信息化水平。
第十一条 设施设备应根据工程实际、现有设施设备及通信条件确定,选用具备自动测报、双路供电、多种通讯、断电存储等功能的产品;测点编码应符合水利对象编码要求。
监测信息应以自动采集和报送为主,采用一站多发方式,向相关监测平台发送,有条件的应实现自动报警。因特殊原因不能自动采集和报送的应落实人工采集和报送措施。应根据需要配置卫星应急通信设备,保障极端气候条件下的信息报送和预警发布能力。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部级及省级监测平台,用于汇集、应用监测信息,并与水文、防汛指挥等相关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省级监测平台实现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统一使用,与部级监测平台互联互通;市、县级建立的监测平台应与省级监测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优化监测设施建设管理,体现简化、高效原则,提升管理实效,保障建设质量与安全。
第十四条 各地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法人,原则上以县级以上行政区为单元组建,统一负责本辖区内监测设施项目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