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可因地制宜,探索采用委托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全过程咨询等方式,引入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统一编制辖区内监测设施项目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包括设施布置、设备选型、埋设安装、监测平台、运行维护等内容。
监测设施项目设计方案由地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在遵守有关规定前提下,采取集中打捆方式组织招标投标,择优选取专业能力强、市场信誉好、售后服务有保障、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的承建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项目质量与安全。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年度实施计划严格控制项目进度,原则上当年项目应在当年完成。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监测平台开发与设施设备建设,有条件地区监测平台可先期开发,保障监测数据及时汇集应用。
第十九条 监测设施项目完工后,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完工验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验收的监督指导。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鼓励采用政府集中购买服务方式选择专业化运行维护单位开展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及数据整编分析。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制度,严格落实运行维护岗位职责,明确信息报送、日常维护、检测校验、数据应用、技术培训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 降水量、库水位、渗流量、渗流压力、表面变形等监测频次参照相关规范并依据工程管理实际需要执行,满足雨水情监测预警、预测预报和大坝安全管理要求。
当出现强降水、库水位明显变化,蓄水初期、遭遇大洪水、强地震、工程异常等特殊情况时,应加密监测频次。对监测中发现的数据异常应及时进行补测和比测,加强分析研判。
第二十三条 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做好监测信息报送工作,应按照监测频次要求及时将监测信息上传至监测平台,做好数据存档备份与管理。信息报送按照《水利数据交换规约》(SL/T 783)、《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SL 651)等标准执行,标准尚未覆盖的部分另行制定。
遇到紧急情况或重大安全问题,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按有关规范要求,组织做好监测设施的日常检查、运行维护和检测校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监测设施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