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和《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要求,全面完成“十四五”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任务,规范项目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提升信息化水平,保障水库安全运行,水利部编制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和《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1年10月19日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要求,全面完成“十四五”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进一步规范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消除水库安全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安全鉴定为三类坝的小型水库。
第三条 各地应建立健全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并逐级落实: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辖区所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要将除险加固工作纳入相关规划、计划及河湖长制管理体系,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落实地方资金投入责任,对财力较弱的市、县,省级财政要适当加大补助支持力度。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所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落实地方资金投入,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建设实施。
(三)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四)项目法人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具体实施,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工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