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地安排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病险程度重,下游有城镇、人口密集村屯或重要基础设施,一旦发生垮坝失事影响范围广、损失大的小型病险水库;承担供水、灌溉等重要生活、生产保障功能的小型病险水库;与水库下游经济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效益显著的小型病险水库。
(二)前期工作充分。优先安排前期工作扎实到位,地方资金落实,运行管护机制健全的小型病险水库。
(三)支持重点地区。加大对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等区域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支持力度。
第五条 各地应按照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结合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实施,建设、完善雨水情测报、监测预警、防汛道路、通讯设备、管理用房等配套管理设施,增强极端气候条件下的信息报送和预警发布、水库大坝险情防范处置能力。落实水库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人员,健全运行管护机制,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所属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落实前期工作经费,加强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试行)》,组织有关单位对本辖区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鉴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承担单位出具的核查意见必须具体指出病险的内容、部位、程度等,明确大坝安全类别。
第八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水利部批复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施方案,按照项目安排原则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上报水利部备案后实施。
经备案后的年度实施计划原则上不得变动。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如遇水库需降等、报废,应在年度实施计划中予以调整,同时报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指导意见将另行制定后印发。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应针对安全鉴定成果及核查意见提出的病险问题,充分论证除险加固设计的合理性,进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根据需要补充开展地质勘察、测量等工作,保证设计质量。
第十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由地市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实施备案管理并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