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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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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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2024-01-03
2023-12-06
2023-08-23
1988年,国际大坝委员会发表了题为“大坝监测的一般原理”的号公告,对测次作了如下建议:
1施工前,进行坝座地形量测、测压量测和地震量测是有益的。
2首次蓄水,开始蓄水(初始运行)之前,应进行全部量测。随后逐次测量的日期将依库水位升高程度而定;水越接近高水位,量测的间隔就越短。
例如,如果我们把有关仪器进行的一系列量测称做“观测”,那么,量测可包括:
1)当水位达到1/4坝高时,进行一次观测;
2)当水位达到12坝高时,进行一次观测;
3)当水位趋向3/4坝高时,每升高1/10坝高,就观测一次;
4)当水位在3/4坝高至坝顶时,每升高2m观测一次。
此外,在蓄水完成之前,连续两次观测的时间间隔决不应超出一个月。若有可能,使蓄水过程中的几天间歇期与观测日期一致;在间隔期的始末进行监测。
除此之外,每天都可做一些简单的监测;如用肉眼检查坝面和坝座、渗漏、下游附生泉流、垂线和排水系统。
为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整个量测应委托一位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负责,由他亲自指导从事各种量测的操作人员。
3运行期:首次蓄水后的几年内,风险率较高,量测应频繁一些,如果没有特殊的需要,可用以下测次:
沉降阶段。
a)地形量测:每年四次;
b)垂线、测斜仪:每周一次;
c)应变计:每周两次;
d)测压计:每周一次;
e)渗漏、排水系统:每日一次。
若是自动量测,量测可以更频繁一些(甚至一天数次),以便为了解结构实际性态提供大量有用数据。
2)正常运行(沉降稳定后)。
上述测次可减半。不仅减少测次,而且测读的仪器数量也可根据运行最初几年所了解的情况予以减少。
以上规定并非一成不变。对于首次蓄水,可以考虑具体的条件和现行规定而作较大的修改。
显然,“公告”对测次的规定与本规范有较大的不同,对首次蓄水期间的安全监测,“公告”依库水位升高程度而决定测次,较为科学:而本规范依时间而决定测次,便于操作。对于高坝的首次蓄水监测,可参照“公告”试行,对蓄水后的头几年监测,“公告”推荐的测次比本规范更频繁。本规范主要考虑了我国国情,我国当前大量采用的是人工监测,人工监测频次不能太高,随着安全监测自动化程度的提高,与“公告”的差距将会消失。
首次蓄水,对大坝是一次重大考验,由于设计参数取用不当,基础情况未查明,施工中留下的工程隐患未发现,这时都会对大坝安全产生危害。国际大坝委员会调查表明,多数失事坝为新建造的坝,有的在试运行的头一年就失事。因此,要加强对首次蓄水的安全监测。但是,许多工程为了提高工程效益,往往未等大坝浇筑到顶就提前蓄水,这时,不少监测仪器安装埋设尚未到位,致使蓄水阶段能投运的仪器不多,形成必须设置临时监测系统以解燃眉之急的局面。实践表明,首次蓄水阶段的临时监测系统不同于永久的监测系统。临时监测系统有两大任务,一是蓄水阶段的安全监测任务,二是为永久的监测系统荻取初始值。但实际情况表明,一些工程的临时监测系统只注意了第一项任务,而忽视了第二项任务。在临时测点的布置上考虑与永久的监测系统测点的关系不够。关键测点缺少相互之间的互换性和传递性,致使日后永久系统得不到绝对测值,给大坝安全评价造成困难。在这次修订中,明确规定:首次蓄水阶段的临时监测系统,应与永久监测系统建立数据传递关系,保证永久监测系统荻得起始数据。
监测自动化系统也存在数据连续性问题。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我国一些工程的监测自动化系统存在较多的故障,由此常常引起测值的丢失,造成数据的不连续,影响监测资料的分析。为了避兔这种情况的发生,在这次修订中,也明确规定了“监测自动化系统应有适当的措施保证实测数据的不间断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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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南小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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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南张工 水利监测人
(水利水电高级工程师)
2002年至今,专业从事大坝安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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